|
|
|
|
乐山市教师职业行为“十不准” |
|
作者:
文章来源: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23-04-29 12:28 |
|
|
|
1、不准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、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及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观点和思想。 2、不准搞有偿家教、违规有偿补课或举办和参与社会补习机构的有偿办班、补课。 3、不准讥讽、挖苦、歧视、侮辱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,不准随意禁止学生上课,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。 4、不准有偿介绍生源,或采取其他方式买卖生源。 5、不准在教学科研、评优选先、职称评聘、招考招聘、招生考试中弄虚作假,欺骗组织,谋取私利。 6、不准索要或收受学生和家长的财物。 7、不准向学生推销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教辅目录以外的教辅资料。 8、不准擅离职守,消极怠工或上班时间进行上网聊天、炒股、看电影、打游戏、网上购物等与工作无关的事项。 9、不准通过罢教或变相罢教等非正常渠道反映问题,或利用网络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,造谣中伤,蓄意滋事。 10、不准违反社会公德,参与任何不健康的活动。
|
| |
|
|
|